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190910)
李光:
您好!《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罚款)时效问题的咨询》收悉。您提出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执行罚款,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涉及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和申请期限等法律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诉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强制和法院执行等重要法律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未提起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强制执行途径。一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您咨询的内容,属于第二种情况。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较长的申请期限,是考虑到非诉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大,需要通过司法的执行审查或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期限利益,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9年9月10日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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